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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振海、李顺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海,李顺生,王春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97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振海,男,194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生,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春艳,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确山县。上诉人王振海因与被上诉人李顺生、原审被告王春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下午在确山县拘留所开庭,但一审法院并未将该开庭时间和地点依法向王振海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振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得群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