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经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经国,弋阳县姚家铁矿有限公司,江西山谷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1089号华林桃源丰景住宅区9栋107、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1205-6。法定代表人:聂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经国,男,汉族,1960年8月8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弋阳县姚家铁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弋阳县旭光乡洪山分场,组织机构代码:78729043-4。法定代表人:翟信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山谷泉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76336763-6。法定代表人:胡晴,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胡经国在弋阳县姚家铁矿有限公司的17.5%的股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胡经国在江西分宜珠江矿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