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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柏林诉扶余市人民政府及杨井友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柏林,王义杰,扶余市人民政府,杨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81行初11号原告孙柏林。原告王义杰。被告扶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系市长。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井友,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柏林、王义杰诉扶余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井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柏林、王义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原告与第三人经过协商对争议房屋已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撤回对扶余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井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柏林、王义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柏林、王义杰撤回���扶余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井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吕相峰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岳   春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庆   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