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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联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804号罪犯吴联众,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曾于2006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联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退出的赃款148.4196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联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7年1月9日因集体教育看新闻时段抽烟,扣10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本次减刑向本院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联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