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文如、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文如,龙岩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行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文如,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林兴禄,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泓彪,男,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赖文如因诉龙岩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4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赖文如因与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政府开除公职处分一事,于2016年12月15日以永定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赖文如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91)永政综字第17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恢复公职,一切享受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并对永委字第88(007号)文件《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龙岩市人民政府收到赖文如的上述申请后,于当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龙政行复不〔2016〕93号),认为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处分决定是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赖文如所提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赖文如对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本案中,原告赖文如因被开除行政公职处分一事,向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事项系开除公职的人事处理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龙政行复不〔2016〕93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关于被告不受理是不作为的表现、两级政府存在相互推诿等主张于法不符,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赖文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文如负担。上诉人赖文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永定县人民政府在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对上诉人作出处罚,侵犯了宪法赋予上诉人的劳动权。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定性不当。上诉人不是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原永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赖文如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属强势行政行为,原审认定人事处理决定,系错用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履行职责行为,主体合法。《关于赖文如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是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行复不〔2016〕9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而不应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上诉人赖文如向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系原永定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6月16日作出的《关于赖文如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的内容是给予上诉人开除公职处分,是典型的针对上诉人人事关系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龙政行复不〔2016〕9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法有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赖文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