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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国栋与董亮、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栋,董亮,王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392号原告:白国栋,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威县。被告:董亮,男,40岁,汉族,住沙河市汇通新天地商业广场E区。被告:王丽,女,30岁,汉族,住沙河市汇通新天地商业广场E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栋与被告董亮、王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