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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21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