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健国、邓仕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健国,邓仕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802民初2637号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石龙村。法定��表人:杨小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乔,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贯双双,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健国,男,1974年3月4日出生。被告:邓仕容,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健国、邓仕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