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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7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程银明与徐昌平、王继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银明,徐昌平,王继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751号之三原告:程银明,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波、李莎,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昌平,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王继波,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银明与被告徐昌平、王继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银明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80元,由原告程银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陪审员  章玉萍人民陪审员  凌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雪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