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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蒋金海、范德凤、范玉龙、范如意、涂志敏、撒青田、钟华、苏舟、周大更、倪后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蒋金海,范德凤,范玉龙,范如意,涂志敏,撒青田,钟华,苏舟,周大更,倪后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01号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向阳南路与亚光路交口南侧。法定代表人:蒋金海,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玉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范德凤,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玉泉路南侧。投资人:范玉龙。被申请人:蒋金海,男,汉族。被申请人:范德凤,女,汉族。被申请人:范玉龙,男,汉族。被申请人:范如意,女,汉族。被申请人:涂志敏,男,汉族。被申请人:撒青田,男,回族。被申请人:钟华,男,汉族。被申请人:苏舟,男,汉族。被申请人:周大更,男,汉族。被申请人:倪后亮,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十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蒋金海、范德凤、范玉龙、范如意、涂志敏、撒青田、钟华、苏舟、周大更、倪后亮名下价值110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