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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9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XIAOYUNGONG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9114号原告:吴某,男,1969年0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XIAOYUNGONG(龚晓芸),女,1973年04月05日生,所持澳大利亚护照号码LXXXXXXX。原告吴某诉被告XIAOYUNGONG(龚晓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被告前往澳大利亚,后取得澳大利亚国籍。1999年年初,被告回国。同年2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日,被告返回澳大利亚。婚后四、五年间,原、被告双方尚通过书信和电话联系,后被告搬离原住所地,双方失去联系。被告目前去向不明。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和抗辩权利。经审理��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日,被告返回澳大利亚,至今未返回中国,目前去向不明。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公证书;被告出入境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不久后,被告即前往澳大利亚,双方婚前未有深入的接触和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次日,被告即返回澳大利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失去联系已经长达十多年,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据此,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XIAOYUNGONG(龚晓芸)解除婚姻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凤秀审 判 员  夷 赟人民陪审员  袁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