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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郝磊与张礼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磊,张礼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705号原告:郝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信,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磊与被告张礼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郝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