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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彦明与被告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民初905号原告:李彦明。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斌。原告李彦明与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明、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万元及利息16.8万元(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6.8万元,本金280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资金周转使用,于2016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80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需要资金时提前半个月通知被告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承认借款事实,因被告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彦明借款本金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彦明借款本金10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彦明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全部利息(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6.8万元,本金280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8元,减半收取15384元,由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初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刘昌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