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与洪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洪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25号原告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富春路701号。法定代表人唐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筠、章百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聪,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洪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71.5元,由原告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敏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韩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