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元实与彭杰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实,彭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291号原告:周元实,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杰,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元实与被告彭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实撤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周元实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