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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烁阳与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烁阳,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927号原告:李烁阳,。委托代理人:焦聪聪,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小学,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48号院。法人代表人:杨森,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烁阳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烁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