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屈某、邵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屈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址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屈某,男,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邵某,女,住址西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民字第17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西雁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3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7993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屈某、邵某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三次以上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对此现状不持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