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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59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伟,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康伟,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西街438号。法定代表人米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林,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海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与被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刘伟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山西鼎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王晓芳人民陪审员张拉拉人民陪审员符惠仙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尹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