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郝相芹与郑拴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相芹,郑拴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52号原告:郝相芹,女。被告:郑拴太,男。原告郝相芹诉被告郑拴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相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林州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付原告借款和利息共计369000元,及逾期偿还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款100000元,利息月息1分5厘,四年利息合计72000元。2013年7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款100000元,利息月息1分5厘,四年利息合计72000元。原告2014年1月22日借给被告200000元。月息2分5厘,本金用了十一个月,没给利息,后来付了30000元利息,还欠原告25000元利息。原告一直向被告要款,被告迟迟不给,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写明出借人为高兴昌,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相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