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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郭大刚、陈贵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郭大刚,陈贵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631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被告:郭大刚,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陈贵洋,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诉被告郭大刚、陈贵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