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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光秀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85号罪犯陈光秀,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7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48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闽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刑初字第82号对被告人陈光秀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3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秀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9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1月因后勤犯履职不到位扣10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