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凤春、刘玉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春,刘玉学,刘霞,刘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吴凤春、刘玉学、刘霞。被执行人刘玉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凤春、刘玉学、刘霞与被执行人刘玉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玉国应付给吴凤春、刘玉学、刘霞款项共计55,000.00元。在执行中,执行员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