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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光、刘天丽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陈光,刘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94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光,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天丽,女,汉族,1990年12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光、刘天丽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光、刘天丽银行存款13686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