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静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768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殷铁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汝儒,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56031L。法定代表人陈海铭,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被告)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其已经对涉案房产所登记的权利人提起离婚诉讼,且原告对涉案房产的相关权利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静负担,原告王静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杨 琨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真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