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少海与被执行人胡文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海,胡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杨少海,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胡文宇,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杨少海与胡文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