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杨剑与傅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杨剑,傅杭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025号原告金杨剑,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傅杭青,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杨剑诉被告傅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杨剑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杨剑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诚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