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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杨剑与傅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杨剑,傅杭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025号原告金杨剑,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傅杭青,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杨剑诉被告傅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杨剑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杨剑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诚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