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6357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与徐长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徐长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357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梅,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华,女,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与被告徐长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徐长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