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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国友与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友,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88号原告:杨国友,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友诉被告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