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潘具祥、陆相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具祥,陆相林,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具祥,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陆相林,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3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具祥与被执行人陆相林、叶峰(2016)浙1081执7673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陆相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的小型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陆相林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相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的小型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乐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莫林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