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1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