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群、胡佰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群,胡佰君,龚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群,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佰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焕毅,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065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龚焕毅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镇八字桥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慈集用(1993)字第010190370号】;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