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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与王金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王金库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751号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法定代表人:刘华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明,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系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金库,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对王金库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诉讼费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不服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案(非终)【2017】21号仲裁裁决,为此起诉。原告认为,原告不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责任。理由如下:仲裁裁决未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受伤时间系为原告工作时即工作时间受伤;同时鉴于被告伤情,如果不及时治疗被告无法忍耐太长时间,但被告根据陈述被告受伤后还在原告处工作了一天多的时间,显然不符合常理。纵观被告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其受伤存在其他合理性怀疑。并提供了书证盐劳人仲案(非终)[2017]21号仲裁裁决书证实。王金库辩称,于2016年8月14日在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开塔吊工作期间,因塔吊上钢丝绳断裂崩入眼睛受伤坚持工作至8月15日,8月16日入盐山县人民医院治疗,8月17日转入天津市眼科医院治疗。王金库认为自己与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构成工伤,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金库对其辩称提供了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明细、与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法人刘华军、职工刘秀明、王建伟等谈话录音、王金库于盐山县人民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故此,应驳回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明,王金库为农村户口,于2015年11月13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于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工作,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认可与王金库存在劳动关系。王金库以与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无法作工伤认定,要求确认由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盐劳人仲案(非终)[2017]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承担王金库在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认定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与王金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但对王金库于2016年8月14日眼睛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发生异议,故异议双方应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对此不服的还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最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王金库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后,才可确定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河北宏程管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