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等七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文,李静,李君,李辉,李亚芹,李亚芝,李亚芬,李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3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52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3,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4,男,4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5,女,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6,女,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7,女,5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某8,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宪文与上述七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