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某、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71号申请人:郭某,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住曲阜市。被申请人: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曲阜市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阜汇泰球业有限公司位于曲阜农商行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