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再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李再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和被害人张某在本区惠利中环国际工地上因张某接错电线导致设备损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张某骂朱某,朱某从地上拿起一个铁质端子箱将张某鼻部砸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遭他人用钝物砸伤鼻部,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颌缝哆开、鼻背部软组织创等,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案发后朱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对朱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和被害人张某在本区惠利中环国际工地上因张某接错电线导致设备损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张某骂朱某,朱某从地上拿起一个铁质端子箱将张某鼻部砸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遭他人用钝物砸伤鼻部,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颌缝哆开、鼻背部软组织创等,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阮某、汪某、陈某的证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检查、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朱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