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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彪与易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彪,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7号申请执行人:曾彪,男被执行人:易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彪与被执行人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易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易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易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现被执行人易军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罗义武、彭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