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法明与被申请人张基山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法明,张基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20号申请人:马法明,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张基山,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马法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法明称,被申请人张基山于2016年7月从申请人处购买润滑油,欠款3080元,并于2016年7月2日在欠条上签名。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张基山至今未给付。要求被申请人张基山给付申请人马法明欠款30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基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法明欠款30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基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