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55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苏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靖边县。系苏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