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文艳与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艳,吴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737号申请执行人:翟文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瑾、郭智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春香,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翟文艳与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特5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吴春香应向申请执行人翟文艳偿还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2016)粤0106民特516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春香名下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9号之六2501房以及被执行人吴春香和案外人丁健灵共有的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28号大院3号206房属吴春香所占产权份额。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发函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其对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所得款进行统筹分配时,给予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737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