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曾险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曾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松滋邮储银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5号。负责人:张农军,松滋邮储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剑红,松滋邮储银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曾险峰,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松滋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曾险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滋邮储银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曾险峰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市标处(联谊大楼)第七层701号商住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变价后所得款项,申请人松滋邮储银行在借款101975.48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截止2016年11月11日为4065.25元,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0.71﹪的标准计算,申请费807元由被执行人曾险峰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曾险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还款7000元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曾险峰已按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现因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按时结案,申请执行人松滋邮储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