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911杨扣琴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扣琴,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911号原告:杨扣琴,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王兵,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原告杨扣琴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杨扣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扣琴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