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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138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莫某,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