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138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莫某,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