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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延车、马姆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车,马姆品,农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马延车,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马姆品,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农启虎,男,1991年6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83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农启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工商注册登记,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其本人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至今没有完全恢复。在家中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近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83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