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西安家友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豪祥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阮忠武、占清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西安家友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豪祥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阮忠武,占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法定代表人;陈亚斌被执行人:西安家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忠武。被执行人:陕西豪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被执行人: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兆辉。被执行人: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日权。被执行人:阮忠武,男。被执行人:占清妹,女。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西安家友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豪祥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夏钢贸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阮忠武、占清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