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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微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微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99-1号玉兰菀教师小区132-201号。法定代表人:吕政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微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文胜路1号501栋640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姜艳红,总经理。上诉人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微润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上诉人武汉鑫薪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