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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颂军申请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颂军,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异21号异议人(案外人)梁颂军,男。申请执行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颜四初,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梁颂军与申请执行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异议人梁颂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梁颂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梁颂军撤回异议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学军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杰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