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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熊建成与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成,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成。被执行人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9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熊建成与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向熊建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刘玲送达执行(2017)川1402执7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后,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刘玲申报的财产:一、土地、房屋等财产均已向银行设置抵押登记,且被其他法院查封。二、正在诉讼的债权(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中)。但采取控制性措施条件不成熟。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执行人熊建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暂不将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刘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