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卫华与田青、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卫华,田青,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宁0381执5号申请执行人:余卫华,男,1986年2月生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大坝发电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青,女,1974年4月生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宁夏大坝发电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75年7月生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执行余卫华与田青、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卫华要求田青、张建国返还借款2250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95元、申请费3312元,共计23077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田青、张建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