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三通物流有限公司、刘海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三通物流有限公司,刘海宾,辉县市成祥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2018号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538180),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三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刘赛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北方,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三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40635328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29号,小梁街2号(9-16)室。法定代表人:李朝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慧涛,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宾,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辉县市成祥汽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797XXN)法定代表人:李元元,执行董事。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通物流有限公司、刘海宾、辉县市成祥汽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江雄军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