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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汪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01号原告:左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霍山县。被告:汪某某,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长期外出无法送达,且还有部分赔偿款没有到期,待该款全部到期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康 来自